机电系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系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逐步实现学生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团章和学联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骨干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以及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经过一定正式程序,行文通报的在系、班团学组织和社团联合会组织中担任职务,并协助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优秀学生代表。
第四条 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工作是确保学生干部质量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努力把品学兼优、能力强、有服务精神的学生选拔到学生干部队伍中来。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九条 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思想上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
3、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4、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5、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6、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强健的身体素质,仪表端庄、行为大方、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终止已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校、系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每学期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或学期平均成绩不到70分者。
3、思想品德量化达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4、个人主义强烈,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6、因学制变化、请假休学、顶岗实习等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为一年,经团委组织考察评定综合表现优秀者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组织实行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体制,学生团干部以同级团组织管理为主,主要干部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管理,班团委员会干部同时接受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同级团组织和上级学生会双重领导体制,学生会干部以同级学生会管理为主,主要干部同时接受上级学生会和同级团委(总支)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
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4、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5、接受学校、学系各种党团系列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4、传达并执行学校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与干不好不一样,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实行考核制。考核内容分为:思想觉悟、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三部分。学生干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年末一次,由各级团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任职、评先选优、推优入党、申请思想道德课学分和综合素质评定加分的依据。